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治理的“權”與“責”——“平臺權利與維權”篇
cnnbsa發表于 2023-02-21 10:28:20 閱讀次數:0 次上篇 文章中,我們探討了電商平臺經營者在知識產權侵權治理中的“平臺義務”。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下稱《電子商務法》)要求電商平臺經營者承擔起更多的知識產權侵權治理義務,但同時也賦予了其針對錯誤或惡意通知行為進行“主動維權”的權利。本篇我們將重點結合當前各大電商平臺、平臺內經營者遭遇惡意通知后主動發起訴訟維權的司法實踐,探討電商平臺經營者在知識產權侵權治理中的“平臺權利與維權”。
一、“惡意通知”行為的認定
1、關于“錯誤通知”及“惡意通知”的法律規定
二、電子商務經營者針對“惡意通知”的訴訟維權實踐
自《電子商務法》實施至今,針對權利人實施的上述“惡意通知”行為,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平臺內經營者及電商平臺選擇主動發起訴訟維權。
在“惡意通知”情形下,電商平臺內的經營者作為被投訴的直接主體,因惡意投訴行為所遭受的商品鏈接下架、店鋪屏蔽、店鋪降級降權、商品禁止銷售等平臺處罰,不僅妨礙其經營,更直接影響其經營利潤、商譽積累,使其負擔本不必要的恢復成本。而對平臺而言,雖然投訴對象僅系平臺內的經營者,但大量無法甄別的惡意通知無疑增加了平臺的審查負荷,擾亂了平臺內正常穩定的經營秩序,影響平臺在商家端辛苦建立的信賴與口碑。在品牌權利人發起的訴訟維權中,電商平臺常因未及時履行“通知-刪除”義務被要求承擔平臺責任。而在平臺內經營者發起的惡意投訴不正當競爭維權案件中,經營者又時常以平臺審查失誤、對其店鋪采取處罰措施不當、損害其權益為由,要求平臺承擔責任。該種情況下,平臺可謂腹背受敵,訴累負擔嚴重。因此,我們結合上述司法實踐,為電商平臺及平臺內經營者行使權利,主動發起反制維權進行了訴訟路徑總結建議:
作者簡介:
趙剛,律師 北京辦公室 合伙人
特別聲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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